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YIN CHUAN SHI XING QING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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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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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陈淑惠受贿案,在吴忠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淑惠在担任银川市兴庆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灵武市委副书记、市政府代市长、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款拨付、项目审批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30个单位及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46.66万余元、英镑2万元、美元3万元。
由于陈淑惠主动交代了办案人员尚未掌握的犯罪线索且查证属实,认罪认罚,法院最终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受贿违法所得财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52岁的陈淑惠自从政以来,秉持吃苦能干的“女强人”作风,从基层一路打拼,官至厅级。在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市长时,更是独具魄力,推动灵武特色产业发展迈上快车道,成为叱咤当地政界的风云人物。那么,是什么将她拖进了腐败的泥潭、使其人生从巅峰跌入谷底?
有心人追堵女市长以权换利
2008年12月,陈淑惠担任银川市兴庆区区长时,在工作中结识了宁夏某集团公司董事长郑某。手握大权的她立刻被“嗅觉”敏锐的郑某纳入了自己的关系网。
2009年11月,陈淑惠调任灵武市委副书记、市政府代市长,此时正值宁夏某集团公司在灵武市代建城市改造安置房工程。陈淑惠刚刚走马上任,郑某便主动找上门,请她在灵武市代建城市改造经济适用房、安置房中提供帮助,并邀请她到其公司正在开发的银川市金凤区某小区看一看。
陈淑惠没有拒绝“老熟人”的邀请,不但去看了小区,还看中了一套230平方米的房子,房款合计101万元。她付完一半首付款后,便打电话给郑某表明自己的意愿,郑某随即安排手下人为陈淑惠支付了51万余元尾款,并办理购房手续。为掩人耳目,陈淑惠最终以妹妹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将房屋登记在了妹妹名下。陈淑惠在这套房上得了郑某的好处,也为郑某的集团公司打开了承建灵武市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建设项目的方便之门。
银川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刘某对陈淑惠的感情投资则更是“用心良苦”。高中毕业的刘某很早便投身于个体承包行业,一直挂靠在银川某建筑公司承揽工程,后在该公司担任项目经理。2008年至2012年,刘某以银川某建筑公司的名义,借用该公司资质,先后在银川市兴庆区和灵武市承建了多个小学及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建设项目。也就是这段时间,刘某与陈淑惠来往密切。
据统计,2009年至2012年,刘某利用春节、中秋等传统节假日,先后10次送给陈淑惠共计160万元人民币现金。通过长期的“感情培养”,刘某成为陈淑惠信赖的人。陈淑惠利用手中权力,在银川市兴庆区、灵武市的多个工程建设及工程款支付方面多次为刘某提供帮助。
身陷权钱交易泥沼的陈淑惠也曾在利益与良心之间徘徊。2013年5月,倍感压力的她将30万元现金退给了刘某,但由于侥幸心理作祟,她未能就此收手。
大搞权钱交易节假日成敛财“黄金期”
2009年,陈淑惠在工作中结识了灵武市某集团公司董事长马某。因马某的女婿是陈淑惠丈夫的远房亲戚,两家沾亲带故,交往便日渐密切起来。
2010年春节前,马某以拜年为由为陈淑惠送去5万元人民币,请她支持其集团公司的发展,一举搭上了陈淑惠的“权力快车”。此后每逢节假日,马某都要到陈淑惠处拜访,表一表心意。2010年至2012年春节前,2010年、2011年中秋节前,马某先后5次在陈淑惠住宅送给其现金共计70万元;2010年8月、2011年四五月份,他又先后在灵武市政府陈淑惠办公室送给其英镑2万元和人民币20万元。
马某密集献殷勤,最终赢得了陈淑惠的信任。2010年至2012年间,陈淑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申请国家科技支撑项目、羊绒产业园项目等方面,帮助马某的集团公司陆续获得财政资金补贴合计2亿元。
不止马某,与陈淑惠拉关系的老板们,基本都盯上了各种传统节假日。这些特殊时间节点,渐渐成了陈淑惠大搞钱权交易的“黄金期”。上门“转一转”的问候拜访,也成了她与各类个体老板、企业主之间心照不宣的幌子。她收受的钱款既有人民币,也有美元、英镑;受贿财物从现金到银行卡,五花八门。
2010年春节前一天,陈淑惠的另一位“老朋友”——宁夏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联系她,将装有30万元现金的布质手提袋送到了陈淑惠所住的小区门口,理由是“给全家拜年”。2011年春节前,余某又将40万元现金藏在一个食品包装袋内,在灵武市一个路口,交到陈淑惠手上,余某的目的不光是拜年,还请陈淑惠在道路工程上多多关照。为了稳固关系,2012年春节,余某再次将装有30万元现金的布质手提袋送到了陈淑惠家。
连续三年坚持“进贡”,余某的诚心自然打动了陈淑惠。2013年下半年,余某公司承揽了灵武市临港道路给排水工程二标段,陈淑惠在工程款拨付方面帮余某“打了招呼”,为余某一路开绿灯。
事后,再次心生不安的陈淑惠,将40万元退给了余某。然而,此时的陈淑惠还没有意识到,余某送来的钱,即便退回了部分,也一样为自己仕途的终结埋下了伏笔。
2018年9月,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委在审查调查自治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原副主任李建军违纪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时任灵武市市长陈淑惠收受宁夏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现金120万元且40万元予以退还的问题线索,由此揭开了陈淑惠受贿案的全貌。
主动坦白交代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2018年12月,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批准,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委对陈淑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在审查调查过程中,陈淑惠积极配合组织,如实供述自己的违纪违法事实,主动交代了余某向其行贿的全部事实,并主动报告了组织尚未掌握的多次收受民营企业老板马某、王某、万某等7人财物的问题。经查证,陈淑惠主动报告组织尚未掌握的问题线索全部属实。
今年1月,陈淑惠受贿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委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陈淑惠决定逮捕。2月,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指定管辖,该案由吴忠市检察院依法向吴忠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吴忠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陈淑惠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由于被告人陈淑惠认罪认罚,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该案,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陈淑惠签订了具结悔过书。
4月18日,吴忠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陈淑惠受贿案。庭审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5月9日,该案公开宣判。因陈淑惠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在案发前又主动向部分行贿人退赃合计158万元,案发后积极退缴剩余全部赃款。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及法院审理期间,认罪认罚,确有悔改表现,应当从轻处罚,法院遂以被告人陈淑惠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受贿违法所得财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公诉人说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检察院一级检察官
唐晓华
翻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陈淑惠受贿案厚厚的卷宗,我们看到了一个曾经有理想有信念的共产党员如何通过自己的努力奋斗成长为一名领导干部,又如何腐化堕落成为阶下囚的全过程。
陈淑惠,年仅19岁就成长为银川市郊区永固乡副乡长。早年的她,是个“女强人”,有着远大的理想和抱负,满腔热忱,一心扑在工作上,哪里艰苦,哪里就有她瘦弱的身影,最难干的工作硬是往下“啃”。若干年后,看到法庭上失声痛哭的她,哽咽着说女儿的家长会她一次也没有参加过,工作多年,自己也落得一身疾病。作为办案人,我们内心百感交集。
陈淑惠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廉洁底线失守,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大肆收受贿赂,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这是纪委监委在审查调查时所陈述的事实,也是对她为何最终走向犯罪深渊所给出的一针见血的回答。
“权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公职人员、领导干部是人民的公仆,应当用手中的权力为人民谋幸福,而不应当将手中的权力作为谋取个人私利的砝码。腐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大,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玷污和践踏,不仅腐蚀党员干部队伍,破坏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败坏社会风气。因此,党中央对腐败的态度是“零容忍”,明确提出“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
清除腐败是党心民心之所向,然而,还是有少数领导干部,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故犯,以身试法,利用职务之便,巧取豪夺,以权谋私,把恪尽职守、清正廉洁、克己奉公、勤政为民抛之脑后。被告人陈淑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仕途上可谓一帆风顺,对党和国家的事业发展作出过一定的贡献,本应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人民群众办更多实事,但却错把权力当作了收受贿赂的筹码,将党纪国法抛在脑后。究其原因,客观上存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但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其个人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在物欲横流的不良社会风气影响下,没有及时深刻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忘记了共产党员的崇高理想信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忘记了共产党人的初心使命,抛弃了党员干部的职业操守,从而导致道德上的滑坡,作风上的蜕变。
陈淑惠的犯罪行为是严重的,带来的教训也是深刻的。该案告诫所有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犯罪离我们并不遥远,如果守不住自己的底线,把手中的权力当作捞取金钱的资本,伸手之间就难免会沦为阶下囚。同时,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加强政治修养和党性锻炼,严于律己,防微杜渐,自觉与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作斗争,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自觉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消极思想的侵蚀,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到廉以养德,洁身自好。只有谨慎用权,才能光明正大,堂堂正正。只有一心为公,事事从公心出发,才能坦坦荡荡做人。只有筑牢拒腐防变的堤坝,永葆为民务实清廉的公仆本色,才能对党负责,为民尽责。